权力基本编码 3620055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014582638F3362005501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教育局 责任处(科)室 基础教育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0014582638F
联办机构 暂无
服务主题分类 教育科研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九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4层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8110788
  • 咨询邮箱
    暂无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九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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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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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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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92-8110788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予以受理: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小学或初级中学给予正常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4)学生可以正常学习予以复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满足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2〕8号)(赣教规字〔202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江西省教育厅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各地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统一注册新生学籍。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片区进行招生,学生注册学籍应符合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江西省初中学籍但为江西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5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教育考试部门(机构)提供的录取名单和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注册(接续)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建立学籍须经省教育厅统一审核;严禁违规和超计划招生,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为学生获取电子学籍提供服务。 第六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建籍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无当地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如出生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务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人籍不一致的人员,坚决不允许入读。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样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且内容一致。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款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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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问题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注意事项?
答案(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