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 规章 | (司法部令第101号) | 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赣司公证字201821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司公证字201821号) | 第十一条 | 江西省司法厅 |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同时将《公证机构考核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评分表》一式二份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赣司公证字201821号) | 规范性文件 | (赣司公证字201821号) | 第五点 第(一)条第3小点 | 江西省司法厅 | 第五点 第(一)条第3小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五点 第(一)条第5小点不合格的公证员由其所在公证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不称职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由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