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10171X903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MB168466X5336101704W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360400MB1N29148H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受理期限 25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25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51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按年度集中公开摇号分配,因此无确定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承诺办结时限 251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年度集中公开摇号分配,因此无确定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九江市住房保障中心1号窗口
  • 窗口地址
    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9:00-12:00,13:30-17:30(冬令时) 9:00-12:00,13:30-18:00(夏令时)
  • 电话号码
    0792-8136274
  • 咨询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 窗口地址
    体育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6楼热线中心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12345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
权限划分 市本级
行使内容 审核材料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YiDongKeHuDuan,ZiZhuZhongDuan,QiTa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申报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家庭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申报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家庭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规章住建部令第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住建部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查看详情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规章住建部令第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住建部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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