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权限划分 |
省级审批: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除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品添加剂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