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3102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3000131023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商事登记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2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 7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商事登记审批科
  • 窗口地址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审批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 电话号码
    0792-8988350
  • 咨询邮箱
    jjssdj@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九江市市民服务热线
  • 窗口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全年无休
  • 电话号码
    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省级审批: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除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品添加剂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受理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五条、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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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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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结果样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结果样本
问题请问为什么申请不成功?
答案申请书未加盖公章;申请许可类别中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出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