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131016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00MB1566751F336013101600601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格型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商事登记审批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400MB1566751F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江西省优化企业注册开办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8〕57号)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告注销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负责市、县(区)级 | ||||||
行使内容 | 负责责市、县(区)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