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230MM01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3000123020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卫生行政许可法》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法》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实际情况说明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九江市体育路66号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号码
    0792-8211223/0792-8983846
  • 咨询邮箱
    shswspk2021@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 窗口地址
    九江市体育路66号六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行使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审批结果有效期 4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按照相关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 予以办理的条件 3.1.1.有合法固定的场所使用证明; 3.1.2.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3.1.3从业人员均有健康合格证; 3.1.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不予以办理的条件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设立依据条款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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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公共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
问题所提交的材料要注意哪方面?
答案个人提交的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部门核发的需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