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22040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336012204000103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事务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承诺办结时限 3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实际情况说明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社会事务综窗
  • 窗口地址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12:00-13:30和17:00以后对正在受理的业务提供延时服务,直至业务办结)。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提供错时服务、预约服务。
  • 电话号码
    0792-8211223
  • 咨询邮箱
    shswspk2021@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 窗口地址
    体育路66号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24小时
  • 电话号码
    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
审批结果名称 《印刷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市级限定
行使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n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n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3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符合相关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办理的条件 需符合全部条件方可办理: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法规规定及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度;5.符合国家或者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予办理的情形 1.无企业的名称、章程; 2.无确定的业务范围;3.无法规规定及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无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度; 5.不符合国家或者省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2]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法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2]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国务院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查看详情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法律第九条、第十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国务院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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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印刷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
《印刷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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