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 | 法规 | 赣府发〔2014〕12号 | 附件第56项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附件第56项: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核发。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查看详情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规范性文件 | 国发〔2021〕7号 | 国发〔2021〕7号 | 国务院 | 水产原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水产良种场自2021年7月1日起与其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 | 查看详情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 第十一条 | 农业农村部 |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查看详情 |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第十五条 |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第十五条: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由省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六条第一款: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 查看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 第十六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 水产苗种的除外。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