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02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3000120209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同级委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农业事务审批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0MB1566751F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工作日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8988365
  • 咨询邮箱
    spjnyswk@jiujiang.gov.cn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 窗口地址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24小时
  • 电话号码
    0792-1234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行使内容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有效期 3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到期前90天内办延续手续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以相关文件信息为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认定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五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查看详情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2017年第8号修正)规章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2017年第8号修正第四条农业农村部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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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动物诊疗许可证结果样本
问题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变更事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