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02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00MB1566751F300012020900001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同级委托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农业事务审批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400MB1566751F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工作日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其他;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 ||||
审批结果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
行使内容 |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3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到期前90天内办延续手续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以相关文件信息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