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203600B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MB1887168J336203600B002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服务大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0MB1887168J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社会保险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1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医保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二楼医保服务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的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2-8121135
  • 咨询邮箱
    jjybywdt@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九江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公共服务科
  • 窗口地址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 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共服务科217办公室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 电话号码
    0792-8588611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规范性文件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章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查看详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4号)(赣府厅字〔2019〕94号)规范性文件赣府厅字〔2019〕94号第三条 第三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含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以及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其中,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实行按人头、按项目等方式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待遇享受条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法规(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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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