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 36020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00014582216G336020600100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机构名称 |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 |||||
责任处(科)室 | 科技管理与监督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机构名称 |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 责任处(科)室 | 科技管理与监督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