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606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0014582216G336060600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处(科)室 高新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12345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 投诉网址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处(科)室 高新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章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五条科技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查看详情
不收费
立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并制定工作方案。
调查取证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终结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材料对查明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复议相对人认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实人认证不需要
办理结果《检查情况登记表》,长期有效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邮寄送达)。领取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科技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到窗口次数无需到窗口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流程图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2-8111112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