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 规章 |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 第三条第三款 | 科学技术部 |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 查看详情 |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 规章 | 财税〔2010〕111号 | 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 国家税务总局 |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 查看详情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 法规 | 财税字〔1999〕273号 |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 国务院 |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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